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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日期:2018-04-08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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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市公积金发[2018]7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职工,由单位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执行,缴存标准与单位其他职工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可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可按照《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141号)的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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