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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10-10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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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府办函[2015]91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

  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我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计划编制以及宣传、跟踪、督促、协调、落实等工作,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

  二、加强责任考核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缴存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二)加强绩效考核监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效率原则,招标择优确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并加强考核监管,健全激励机制。

  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三、加强部门协作

  (一)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评定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等各类荣誉称号,以及涉及拨付给企业各类财政性资金、基金时,应将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纳入评定内容;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时,应把是否正常建缴住房公积金作为承接主体条件之一。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

  (三)人民银行要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按照接口规范接入企业征信系统。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单位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和责任。

  (五)市、县(区)质监、工商、社保部门在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进行上述证件年检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当年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并将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信息于次月初汇总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市总工会要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积极主动与本地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集体协商机制促进企业用工单位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扩大缴存覆盖面联合执法和宣传工作。

  (七)市、县(区)统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型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整的住房公积金应建应缴单位和职工数据,做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基础工作。

  (八)市、县(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分类实施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要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员覆盖,2015年底前必须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含聘用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建缴。各类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依规向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2015年底前,劳务派遣单位均要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

  (三)全市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应自2015年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

  (四)采用“循序渐进、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方式,引导非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重点先建。即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它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全市50强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骨干先建。即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非公企业,可从管理人员和订立较长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始,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3.低限建缴。对于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非公企业,可先按5%的最低缴存比例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再逐年提高配缴到位。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媒体报道、上门动员、举办讲座、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增强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了解。要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社区、乡镇开展政策宣传和上门服务,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提升住房公积金行业形象;要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进展情况,表扬建缴先进单位,曝光缴交滞后单位,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举办住房公积金工作培训班,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夯实建缴工作基础。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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